近年来,嘉兴法院持续加大
对拒执等行为的打击力度,遏制逃避执行、
抗拒执行和阻碍执行等违法行为
今年1-11月,全市法院开展
“最嘉法护”系列集中执行行动,
拘留482人,罚款432.41万元,
以“拒执罪”判刑142人。
现选取今年以来判决的拒执犯罪
十大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01
微信账户收入43万余元,却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判刑!


【简要案情】
2019年1月9日,南湖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人李某欠原告曾某某35万元、逾期利息4.2万元及还款期限。2019年6月4日,该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并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相关文书邮寄送达被告人李某。2019年7月2日,被告人李某作出分期还款的承诺,但未按约履行。经查,2019年6月11日至2022年12月9日,被告人李某微信账户收入合计43万余元,但其未向法院报告上述财产情况,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南湖法院经审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
【典型意义】
被告人李某心存侥幸,将个人微信账户收入款项隐瞒不报,规避、抗拒执行,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及司法权威,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02
隐藏款项致8份生效裁判文书无法执行,判刑!


【简要案情】
2013年以来,被告人庄某因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被相继诉至法院,后或调解或判决,裁判文书生效后,陆续移送执行。被告人庄某无视法院发出的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为规避执行、逃避债务,将2014年10月预领的土地拆迁款4万元用于偿还透支的信用卡等,未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后又将2020年3月通过他人账户收取的李某对其的赔偿款5万元用于生产经营等,未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至案发,其在秀洲法院尚有8份生效裁判文书无法执行,未执行款共计97万余元。
秀洲法院经审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庄某有期徒刑10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庄某明知其有多份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完毕,仍将预领的土地拆迁款隐藏、借用他人账户收取赔偿款,未向法院报备,并擅自将上述款项用于履行其他债务或个人支出,逃避判决、裁定确定的还款责任,致使生效裁判无法执行,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予以打击。

03
将大额借款用于股票投资,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判刑!

【简要案情】
2016年12月30日,海宁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确认朱某与被告人董某等人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判决被告人董某返还朱某购房款25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判决生效后,被告人董某未履行相关义务。2017年2月16日,海宁法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文书,要求被告人董某履行相关义务。因被告人董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于2017年9月2日被海宁法院拘留15日。2018年1月16日,被告人董某与朱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告人董某每月支付3000元直至付清。之后至2020年3月底,被告人董某按月共计支付7.5万元后未再履行。2020年以来,被告人董某向他人借款20余万元,并将其中10余万元用于股票投资。
海宁法院经审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董某有期徒刑9个月。
【典型意义】
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董某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仅支付部分款项后未再履行。后被告人董某向他人大额借款,明知自己负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仍将一半钱款用于股票投资,有能力支付生效判决却不履行,最终被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有效震慑了有履行能力而拒绝、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充分发挥刑罚的惩罚、教育及预防功能。

04
通过退保领现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判刑!


【简要案情】
2020年8月24日,平湖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李某支付平湖市某服饰有限公司定作款175.5万余元及支付利息损失。2021年2月18日,平湖法院依申请立案执行,于2021年2月20日向被告人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因被告人李某拒不申报财产也不履行付款义务,于2021年3月1日被平湖法院罚款1000元。2021年4月19日,因查明被告人李某拒不申报,平湖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拘留15日,后被告人李某仍不申报财产也未履行法院判决。经查,被告人李某于2021年5月14日在保险公司办理了退保手续,实退金额34640元,该笔资金到帐后,被告人李某未向法院报备即通过微信将该笔资金转移,用于履行其他债务,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被告人李某家属在审判阶段向执行机关支付34640元。
平湖法院经审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8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李某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支付他人定作款170余万元,但被告人李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主动履行,经执行法院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后,不仅未能积极履行法定义务,还无视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隐瞒个人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采取退保领现的手段将保险款转移,通过转移财产的方式逃避执行,性质恶劣,其行为藐视法律、挑战司法权威,损害社会公信力。

05
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判刑!

【简要案情】
2020年10月10日,平湖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平湖市某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欠原告平湖市某线带有限公司货款及其他费用合计17.9万余元,由被告平湖市某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前支付原告6.05万元,后每月支付原告3万元直至偿还完毕;被告人张某对被告平湖市某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平湖法院依申请后立案执行,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被告人张某、平湖市某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标的12.4万余元及利息,并于2020年11月10日向被告人张某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因被告人张某仍未履行生效裁定内容,平湖法院于2021年3月12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告人张某于2020年10月12日与其妻子蒋某协议离婚,约定平湖市当湖街道永丰新村房产归女方所有。同月15日被告人张某及蒋某与他人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并于同月20日过户,房屋转让款90余万元。被告人张某于2020年底至2021年年初期间,先后两次将房屋买卖款中的2万元现金支付给其他债权人用于偿还债务。
平湖法院经审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张某欠他人货款,后双方经过自愿调解达成分期还款协议,据此债权人同意解除被告人张某房屋的财产保全措施。被告人张某在房产被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随即通过和妻子离婚,将房产转让给其妻子后迅速将房产变卖,据此拒不履行调解协议。此种利用债权人的信任,通过签订“虚假”调解书的方式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性质极其恶劣。

06
名下账户收入39万余元,却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判刑!

【简要案情】
2021年5月7日,桐乡法院对詹某与被告人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罗某归还詹某借款44.6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罗某未履行支付义务。2021年6月7日,詹某向桐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同月18日立案,并依法向被告人罗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被告人罗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11月11日,被告人罗某因拒不申报财产情况被罚款1000元。直至2023年1月17日,被告人罗某仅履行9480元支付义务,剩余支付义务仍未履行。经查,2021年5月23日至2023年1月17日,被告人罗某名下其本人使用的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财付通及支付宝账户可支配收入达39万余元,高消费行为支出达10万余元,相关款项均未用于履行上述支付义务。
桐乡法院经审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11个月。

07
名下账户收入118万余元,却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判刑!
【简要案情】
嘉善法院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人倪某支付丁某伟、丁某华人民币49.7万元,逾期付款的另行支付违约金25万元。后经查明,被告人倪某在嘉善法院涉及4起案件未履行完毕,未履行金额共计116万余元。因被告人倪某未履行生效内容,经4起案件的申请人申请,嘉善法院立案执行并向被告人倪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文书。2020年10月至2023年3月期间,被告人倪某微信、支付宝共计转账收入118万余元,但未进行财产报告,并将上述大部分款项用于赌博。
嘉善法院经审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倪某有期徒刑1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倪某在有大额进账的情况下,不如实申报大额进账,也不主动履行付款义务,却沉迷赌博,大部分钱款用于网络赌博,致使上述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主观恶性较大,性质恶劣,损害了多名债权人的利益,也损害了司法权威,应严厉惩处。


08
转移财产185.8万余元逃避执行,判刑!


【简要案情】
马某在海盐法院有多起民事生效判决、民事调解未执行。其中,2015年6月4日海盐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马某归还李某借款1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被告人马某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海盐法院于2015年8月7日向被告人马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告人马某逾期仍未履行。截止案发,被告人马某尚欠李某借款3.9万元。经查,被告人马某于2019年10月30日收到朝阳路、海滨路两侧城中村、棚户区改造补偿款及搬家过渡费计185.8万余元,后被其转移至其前妻莫某银行账户内,进而被其用于赌博挥霍及归还未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其他债务,致使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海盐法院经审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8个月。
【典型意义】
被告人马某在收到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后,明知其负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收到城中村、棚户区改造补偿款、搬家过渡费后,却转移至他人银行账户内,进而拒不履行相关义务,侵害了生效裁判保护的债权人合法权益,妨碍法院执行工作,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09
补办存单转移财产,致使法院生效裁判无法执行,判刑!

【简要案情】
被告人陈某及其妻子俞某与俞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盐法院民事判决确认俞某应归还俞胡某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后因俞某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俞胡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俞某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2018年2月11日,海盐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执行人俞某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因发现被执行人俞某家庭与海盐县人民政府元通街道办事处签署农房搬迁补偿协议、房屋搬迁奖励协议,于同日向海盐县元通街道办事处新兴社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冻结被执行人俞某在海盐县元通街道办事处新兴社区所有的搬迁款项,查封金额为15万元,并以当面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方式告知各当事人。2018年2月14日,被告人陈某在明知拆迁补偿款已被海盐法院冻结的情况下,采用挂失补办存单的方式,将拆迁补偿款45100.39元予以转移,致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已退出45000元。
海盐法院经审理,以非法处置冻结的财产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1个月。
【典型意义】
在诉讼活动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是为保障诉讼顺利进行、裁判得以执行而采取的措施,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则是被执行人规避、抗拒执行的一种典型方式。本案中,陈某虽不是被执行人,但其曾被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对于配偶存在未履行的债务是明知的,被冻结的财产有被执行人份额,协助执行单位也明确告知其已被冻结,无法将补偿款存单发放给其,但其通过挂失并补办存单方式,擅自将补偿款予以转移,不仅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损害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司法权威,情节严重,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处。

10
拒不交付车辆逃避执行,判刑

【简要案情】
2018年12月20日,海宁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梁某支付沈某货款9464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案件生效后,被告人梁某未履行相应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海宁法院于2019年3月27日依法向梁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7月26日查封梁某的小型汽车。因梁某拒不申报财产,海宁法院先后对其作出拘留、罚款的决定,并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责令交付通知书,要求梁某于指定期限前将查封的小型汽车移交法院依法扣押。但被告人梁某未将车辆交付,直至2021年11月其驾驶该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受损灭失。2021年12月底,被告人梁某购买起亚牌汽车一辆,未向海宁法院申报,并将该车登记在其亲属名下。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梁某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协议并已履行支付义务,取得了谅解。
海宁法院经审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2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梁某在收到法院的限期交付车辆通知书后,置之不理,拒不交付车辆,购置新车后未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且为了逃避执行,将车辆登记在他人名下,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妨碍法院执行,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其依法惩处,有效保障当事人胜诉权利,维护司法权威。
来源:嘉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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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条回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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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样子判了刑之后久款就不用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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