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安全是建筑施工行业的基石
是施工企业各项工作的前提
建筑工地上存在许多潜在的危险因素
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导致经济损失
还可能造成人员伤亡

近期,长安就有2个建筑工地
存在安全隐患被查处

案例一

工程名称:年产1250吨特种缝纫线(尼龙66及涤纶邦迪合股线)生产建设项目(1#厂房)
建设单位:海宁嘉隆科技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浙江宏岩建设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海宁报山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工程地址:长安镇硖许公路南侧、朱口笕江东侧
安全问题:
1.主体西侧二层局部水平杆拆除后未恢复到位
2.主体西南侧二层转角处连墙件未设置到位
3.个别电箱(三层)放置在脚手架上,电缆沿脚手架敷设
4.悬挑卸料平台验收合格牌、荷载标识未张挂到位
处理措施:村镇办开具整改通知书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整改完成后须上交整改回复报告,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案例二

工程名称:新生代钱塘共富中心项目(暂定名)
建设单位:海宁新生代仰山创业发展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浙江鸿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浙江诚创建设有限公司
工程地址:高新区安澜路北侧、规划道路西侧
安全问题:1.吊篮作业人员安全带未使用五点式,部分人员未佩戴安全带2.临时作业架未按方案搭设,抛撑缺失
处理措施:开具整改通知书要求施工单位吊篮作业立即停工整改,整改完成后须上交整改回复报告,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法律链接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检查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重点检查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处理在建项目违规违章行为,并记入企业安全管理档案。
第二十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第三十三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大美长安发布
发布于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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