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
但曾某酒后不仅开车
还主动将车开到了派出所
怎么回事?

今年8月的一天晚上,曾某和朋友一起在出租房里吃饭。几杯白酒下肚后,曾某想起自己借出去的钱至今还未收回,越想越气。有困难就找警察!于是曾某骑上刚买的摩托车,一脚油门来到派出所,摇摇晃晃着走进大门准备找警察帮忙解决自己的债务纠纷。

然而纠纷还没说清楚,却被民警当场发现了曾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于是对曾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


经鉴定,在曾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9mg/100mL。

海宁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曾某拘役1个月20日,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串通工具。

摩托车是有动力装置发动机驱动、靠手把操纵前轮转向的轮式车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

本案中,曾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来源:海宁法院
发布于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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