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海宁司机郑某(化名) 将自己的白色机动车停放在了 市区某小区楼下 执法人员巡查至此 找到了郑某 对其进行了立案查处 只是停了个车,怎么犯法了? 这地方停不得! 原来,郑某的车好巧不巧 停在了地面的“井盖”上 走在城市道路上 你肯定常常看见这些“井盖” 这是地面检查井 是为城市地下基础设施的供电、给水 排水、排污、通讯、有线电视 煤气管、路灯线路等维修安装方便而设置的 它不但关系着城市市容市貌 和千家万户的生活正常运行 也关系着市民群众的安全 但是,压占城市道路检查井的行为 却时有发生 经调查询问,郑某表示 自己是图一时方便随意停放 并没有意识到该行为带来的后果 因其行为违反了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并对其立案查处 别看这小小的一个行为 带来的隐患无穷 从近期来看,压占检查井会影响城市地下基础设施的正常管理维护,给安全运行带来隐患,也对市容环境造成影响。 从长远来看,若造成城市道路检查井损害,会给道路功能和质量埋下诸多隐患,易引起道路铺装下沉、龟裂、破损,造成井框与路面高度差值过大等情况,影响道路使用功能和使用年限,存在安全事故隐患。 法律链接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纳入城市道路挖掘施工年度计划,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并遵守下列规定: (四)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等设施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呼吁广大市民朋友们 文明停车,有序出行 保护检查井,安全你我他! 来源:海宁综合执法 |
11 条回帖
控告他什么?依据是哪些?以后看到了我好举报这样说。 |
我们都不一样 发表于 2023-10-04 08:53 没好好看,原来触犯了办法这两条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纳入城市道路挖掘施工年度计划,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并遵守下列规定: (四)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等设施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