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海宁司机郑某(化名)
将自己的白色机动车停放在了
市区某小区楼下
执法人员巡查至此
找到了郑某
对其进行了立案查处
只是停了个车,怎么犯法了?

这地方停不得!
原来,郑某的车好巧不巧
停在了地面的“井盖”上
走在城市道路上
你肯定常常看见这些“井盖”
这是地面检查井
是为城市地下基础设施的供电、给水
排水、排污、通讯、有线电视
煤气管、路灯线路等维修安装方便而设置的
它不但关系着城市市容市貌
和千家万户的生活正常运行
也关系着市民群众的安全
但是,压占城市道路检查井的行为
却时有发生

经调查询问,郑某表示
自己是图一时方便随意停放
并没有意识到该行为带来的后果

因其行为违反了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并对其立案查处
别看这小小的一个行为
带来的隐患无穷

从近期来看,压占检查井会影响城市地下基础设施的正常管理维护,给安全运行带来隐患,也对市容环境造成影响。

从长远来看,若造成城市道路检查井损害,会给道路功能和质量埋下诸多隐患,易引起道路铺装下沉、龟裂、破损,造成井框与路面高度差值过大等情况,影响道路使用功能和使用年限,存在安全事故隐患。

法律链接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纳入城市道路挖掘施工年度计划,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并遵守下列规定:

(四)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等设施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呼吁广大市民朋友们
文明停车,有序出行
保护检查井,安全你我他!
来源:海宁综合执法
发布于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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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条回帖
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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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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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不一样 发表于 2023-10-04 08:53
控告他什么?依据是哪些?以后看到了我好举报这样说。

没好好看,原来触犯了办法这两条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纳入城市道路挖掘施工年度计划,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并遵守下列规定:

(四)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等设施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于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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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日子越来越不好过了。
发布于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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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思
发布于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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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特殊位置不能停车
发布于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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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关枪枪王之王2023-10-8 08:36:05
有意思
老百姓一般不知道这种法规吧
至少划条线
发布于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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